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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0條

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在散裝貨物裝卸前共同擬定裝卸計畫送航政機關。有修正時亦同。 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確保裝卸作業依計畫執行。 裝卸計畫應確保裝卸貨期間不超過船舶之容許應力和力矩,並應考慮裝卸貨之速度、作業機具之數量及船上抽排壓載水之能力,決定裝卸貨物之順序、數量及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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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