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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 第49條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9條
船舶裝載非粘性散裝貨物之平艙規定如下: 一、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度之貨物依穀類積載規定,並在採行平艙措施時,應依貨物密度決定下列事項: (一)隔板和漏斗型艙壁之尺寸和穩固佈置。 (二)自由流動之貨物面對穩度之影響。 二、靜止角大於三十度之貨物應按下列規定之一平艙: (一)貨物表面之不平整度以下列兩者取其較小值: 1.不得超過船寬之十分之一。 2.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五度之最大允許值為一點五公尺;靜止角大於三十五度之最大允許值為二公尺。 (二)使用經航政機關同意之防動裝置與穩固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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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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