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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56條

為避免由固體散裝貨物粉塵造成之爆炸危險,應於裝載、卸載和清掃時,保持通風及沖洗。 對於釋放大量可燃氣體之貨物,應對貨物處所進行有效通風。以氣體探測器定時監測貨物處所之空氣,並注意貨物處所鄰近封閉處所之空氣有無異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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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