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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57條

裝運釋放有毒或易燃氣體之貨物時,貨物處所應設置機械或自然通風。 載運需持續通風貨物之貨物處所應裝置能保持開啟之通風口,開口須滿足載重線勘劃規則之規定。 通風系統應防止任何洩漏之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進入住艙或工作處所。 貨物會發生自熱時,僅能採用表面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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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