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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13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修正發布第七條第二項有關非自用遊艇之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規定,自發布日起一年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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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