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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12條

船舶因船型特殊,其部分標誌不能依本規則之規定設置時,由航政機關核定。 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標誌,船殼材質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者,得以漆繪法標明;其他因船殼材質特殊者,得經航政機關核准後,以適當之方法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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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