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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4條

專供航行內水航線之船舶,其船名標誌之設置得不適用前條之規定,改用適當材料,以適當大小之正楷中文自船艏至船艉順序設置於駕駛室兩舷中央之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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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