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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5條

船舶之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應以正楷中文自船艏至船艉(船艉中央自左而右)順序橫向焊刻於船艉部船名之下方,並應與船名漆以同樣之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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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