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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 第53條
船舶檢查規則 第53條
船舶具備有效之國際公約證書,並經驗船機構檢驗入級者,視為已依本規則之規定檢查合格,免發船舶檢查證書。 依前項規定免發給船舶檢查證書者,其依各項國際公約及船級規定所施行之檢驗,應由驗船機構逐月將檢驗報告寄送航政機關備查。 依規定免發船舶檢查證書之船舶,依有關法令規定應送驗檢查證書時,得依本法
第三十一條
規定,以有效之國際公約證書及驗船機構所發船級證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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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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