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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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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4條
下列船舶,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 三、消防及救災機構岸置之公務小船。 四、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小船。 五、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出海所使用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之小船或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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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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