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法 › 第9條

船舶法 第9條

中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下水或試航。 二、經航政機關許可或指定移動。 三、因緊急事件而作必要之措置。
AI 白話解釋
← 第8-1條看 船舶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