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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檢驗業務主管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油輪船長二年以上者。 二、專科以上工程科系畢業,具油輪清艙、修理或管理十年以上工作經驗 者。 三、曾任檢驗人員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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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