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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檢驗人員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油輪大副二年以上,並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以上者。 二、曾任勞工檢查員二年以上,並具船舶檢查經驗者。 三、專科以上工程科系畢業,具油輪清艙、修理三年以上經驗,並具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者。 四、本辦法發布前,專科以上工程科系畢業,具油輪檢驗三年以上經驗, 並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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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