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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檢驗業務主管及檢驗人員如有異動應即報請勞工主管機關備查,其補充人 選應檢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向勞工主管機關報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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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