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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檢驗人員應依排定之日程親自執行職務,不得擅自變更或委由他人代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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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