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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檢驗人員於實施檢驗前,應切實瞭解受檢船舶之概況、清艙經過、清艙前 裝載貨品種類及危害性,並準備必要資料、檢驗儀器、工作服、個人防護 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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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