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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檢驗機構應具備左列要件: 一、固定之辦事處所。 二、左列必要之檢驗設備及防護用具: (一) 每一檢驗人員應配有棉質或布質工作服、安全帽、長筒膠鞋或安全 鞋、安全帶、安全索。 (二) 足敷檢驗工作需要之氧氣、可燃性氣體、一氧化碳、有毒性氣體 ( 硫化氫等) 測定器、量油尺。 (三) 空氣呼吸器及其他急救器材。 (四) 其他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商港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設有內部組織層次屬於一級之檢驗專責單位,並置合格檢驗業務主管 一人,及足敷檢驗地區所需之合格檢驗人員三人以上。 四、其他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商港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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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