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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 第9條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檢驗機構應具備簿冊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檢驗船舶之船名、船籍、載重噸位及清艙前裝載貨品之種類。 三、檢驗日期、檢驗範圍及檢驗結果。 四、其他檢驗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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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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