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 第10條

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對編管各類船舶及船員之演習、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事項,依本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