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船舶編管主管機關、編管執行機關及需求運用機關如下: 一、船舶編管主管機關:交通部。 二、商用船舶及其船員編管執行機關:交通部航港局。 三、漁船及其船員編管執行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軍事需求運用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 五、行政需求運用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前項第一款業務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航港局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