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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船舶編管主管機關、編管執行機關及需求運用機關如下: 一、船舶編管主管機關:交通部。 二、商用船舶及其船員編管執行機關:交通部航港局。 三、漁船及其船員編管執行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軍事需求運用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 五、行政需求運用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前項第一款業務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航港局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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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