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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 第5條
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為利執行編管前條規定範圍之船舶及其船員,依交通部航港局劃分之轄區範圍,分為北部航務中心、中部航務中心、南部航務中心及東部航務中心四大區域。 前項各區域內除漁船外,各該船舶之登記或註冊機關,應將其所登記註冊之船舶及其船員,依船舶種類分別施予編管。其所編管之資料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送交通部航港局彙整,該局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報送交通部彙辦,以提供需求運用機關編用。 漁船及其船員,由漁船所屬漁政主管機關分別施予編管,報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彙整,該署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送交通部彙辦,以提供需求運用機關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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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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