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 第27條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7條

水密艙區劃分艙壁為管路、排水孔、電纜等貫穿者,其裝置應確保各艙壁之完整水密。不構成管道系統一部分之閥及旋塞不得用於各艙壁。鉛或其他易於感熱之物質,亦不得使用於貫通各艙壁之諸系統中,以防在發生火警時,該等系統之毀壞而損及各艙壁之完整水密。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