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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適用於客船及船長八十公尺以上之貨船。 符合下列規定之船舶,不適用第七條第二十條規定: 一、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一。但不包含具有乙型乾舷之混合油輪。 二、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國際章程。 三、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國際章程。 四、外海補給船之設計及建造準則。 五、特種目的船安全章程。 六、載重線國際公約,規則二十七破損穩度要求。但不包含甲板載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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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