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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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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1條
貨船之外部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在破損分析中假定為完整,且位於最終破損水線以下之艙室外部開口,均應為水密。 二、前款要求為水密之外部開口,除貨艙蓋外,應在駕駛室設有指示器。 三、在限制垂向破損範圍之甲板以下船殼板上之開口於航行中可通達者,應配有防止此類門被擅自開啟之裝置。 四、為確保內部開口水密完整性而在海上保持永久關閉之其他關閉裝置,除裝有緊密螺栓之人孔蓋外,應在裝置上附貼通告牌,說明其必須保持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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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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