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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12條

船舶具有特殊之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本規則對其設備之規定未盡能適用時,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將有關圖說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轉航政機關專案核定替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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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