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設備規則 › 第160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160條

起居艙及工作處所之空調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經常航行溫帶地區無需空調之船舶外,應為船員起居艙室、獨立之無線電室及控制站,配備空調設備。 二、空調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為免發生火災或危及人員或使人員感覺不便,應具有適當大小、裝置及防護措施。 三、不污染艙室內空氣。 四、通風情況正常時,最低能保持溫度於攝氏二十度。
AI 白話解釋
← 第159條看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第1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