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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161條

起居艙照明,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裝設有電燈,其照明度通常不得低於左表規定: ┌─────────────────────┬──────┐ │艙室名稱或作業性質 │以作業面為準│ │ │之標準照明度│ │ │(單位:每平│ │ │方公尺流明數│ │ │) │ ├─────────────────────┼──────┤ │閱讀、醫療、烹飪或船長辦公桌 │二○○ │ ├─────────────────────┼──────┤ │康樂室、客廳、餐廳、醫療室、廚房、船長或無│一○○ │ │線電室 │ │ ├─────────────────────┼──────┤ │船員辦公桌、各床床頭、盥洗室及浴室鏡前 │一○○ │ ├─────────────────────┼──────┤ │船員室、醫療室、配膳室、浴廁及其進口 │五○ │ ├─────────────────────┼──────┤ │內部走廊、通道或庫房 │二○ │ └─────────────────────┴──────┘ 二、逃生通道照明用燈除正常電源外,應具緊急電源或其他緊急照明設備。 三、臥室或餐廳應能利用天然光線照明。但客船不在此限。 四、床舖頭端應各裝設電燈一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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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