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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 第172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172條
本編所稱防止污染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油水分離設備。 二、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三、油水分界面偵測器。 四、原油洗艙系統。 五、污水處理設備及污水溶化消毒系統。 六、標準排洩接頭。 七、垃圾溶化粉碎器。 八、壓艙水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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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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