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設備規則 › 第172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172條

本編所稱防止污染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油水分離設備。 二、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三、油水分界面偵測器。 四、原油洗艙系統。 五、污水處理設備及污水溶化消毒系統。 六、標準排洩接頭。 七、垃圾溶化粉碎器。 八、壓艙水管理系統。
AI 白話解釋
← 第171-3條看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第17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