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設備規則 › 第173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173條

防止污染設備之型式、材料與製造,應符合相關國際公約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經專業機構試驗後,檢附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認可。
AI 白話解釋
← 第172條看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第17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