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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220條

原油輪載重在二萬公噸以上者,應裝有原油洗艙系統,其裝置有原油洗艙系統,其裝置之最後期限應在該油輪於第一次載運適於原油洗艙之原油後之一年內,或第三次載運適於原油洗艙之原油航程終了時,二者中之較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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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