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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221條

依有關國際公約規定之原油輪載重在四萬公噸以上,未具有符合規定之隔離壓載艙或以符合規定之清潔壓艙水專用艙操作者,應裝有原油洗艙系統。 前項原油輪載重在七萬公噸以上者,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原油輪所載運之原油如為不適於原油洗艙者,前兩條之規定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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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