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性能標準應依左列規定:
一、探測 如具有雷達觀測以外之分離設施以探測目標,其性能不應比雷達顯示器所能獲得者為差。
二、獲取
(一)目標得以人工或自動獲取。但應經常具有設施以供人工獲取及取消。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以自動獲取者,應有設施以限制某些區域之獲取。在任何距程標尺如有某些區域之獲取被限制時,應在顯示器將該獲取之區域予以指示。
(二)自動或人工獲取之性能不應低於使用雷達顯示器所能獲得者。
三、追蹤
(一)雷達自動測繪設備具有自動獲取設施者,不論係以自動或人工獲取時,至少應能自動追蹤、處理二十個目標及同時顯示不斷更新之資料。但僅有人工獲取設施者得減為十個目標。
(二)具有自動獲取者,應備有目標選擇標準供使用者瞭解追蹤之用。如該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並不追蹤在顯示器上之所有可見目標,則正被追蹤中之目標應於該顯示器上明示之。追蹤之可靠性不應比由該雷達顯示器以人工連續記錄目標位置所得者為低。
(三)如一目標係在十次連續掃描中可在顯示器上明顯辨識五次者,雷達自動測繪設備應繼續追蹤獲取該目標不被更換。
(四)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設計,應將追蹤誤差可能性(包括目標更換)減至最少。因自動追蹤所生誤差及對應誤差(包括輕微雜訊及海浪回波、雨、雪、低雲及非同步發射所生輕微信號干擾)影響之品質說明應提供予使用者。
(五)雷達自動測繪設備應能依需要將過去八分鐘內已被追蹤之任何目標之位置,至少在四個相等之時間顯示。
四、顯示器
(一)顯示器得與船用雷達分開或成一整體。但該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顯示器應包括
第二百三十四條雷達顯示器應提供之所有資料。
(二)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設計,應使依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雷達所應產生資料以外附加資料部分之任何故障,不致影響基本雷達所具之完整性。
(三)顯現雷達自動測繪設備資料之顯示器,其有效直徑至少應為三四○公釐。
(四)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設施,至少應可用於左列距程標尺:
1 十二或十六浬。
2 三或四浬。
(五)在使用中之距程標尺應能確切指示。
(六)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操作,應能以相對運動顯示「真北朝上」及「艏線朝上」或「航向朝上」方位穩定。並得具有真運動顯示。如具有真運動顯示時,應使操作者能選擇其顯示為真運動或相對運動。正在使用中之顯示方式及定位應有確切之指示。
(七)以雷達自動測繪設備獲取目標之航向與速度資料,應以向量或圖示方式顯示該等目標預測之運動,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1 以向量方式所顯現之預測資料,應限於選擇真向量與相對向量兩者。
2 以圖表方式顯現之航向與速度資料,亦應依需要具有目標之真向量及(或)相對向量。
3 所顯示之向量應為可調時間或具有固定之時間刻度。
4 在使用中之向量時間刻度應予確切指示。
(八)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資料不應使雷達資料模糊致降低對探測目標之處理。雷達自動測繪設備資料之顯示應在雷達觀測者控制之下,不需顯示之資料並應有取消之可能。
(九)應具有方法以單獨調整雷達自動測繪設備資料及雷達資料之光輝度,包括完全消除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資料。
(十)雷達自動測繪設備資料之顯示方法,應確使不論白晝或夜晚在船舶駕駛台正常之光線情況下,通常由一位以上之觀察者清晰可見。為避免日光照射,顯示器得裝置蔽護,但不應妨礙觀測者保持正常瞭望。並應具有設施以調整其亮度。
(十一)應具有方法以迅即獲得在雷達自動測繪設備顯示器上顯現任何目標物之距程及方位。
(十二)在自動獲取之情況時,當一目標在雷達顯示器上顯現並由觀測者選擇進入獲取區,或在手動獲取之情況時,已由觀測者獲取者,該雷達自動測繪設備應將該目標之動向在一分鐘內指出,並依本款第(七)目、第六款、第八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規定將該目標預測之運動在三分鐘內予以顯現。
(十三)在變更距程圈或在顯示器重設定後,全部測繪資料應在不超過四次掃描之時間內顯現。
五、操作警報
(一)雷達自動測繪設備應能於任何可辨識之目標接近觀測者所選定之距程,或通過觀測者所選定之區域時,以視覺及(或)聽覺信號警告該觀測者。導致警報之該目標應明顯的在顯示器上標示。
(二)雷達自動測繪設備應能於任何被追蹤之目標預計接近觀測者所選定之最小距程及時間內以視覺及(或)聽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