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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252條

船舶總噸位滿五百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經航政機關認為必要之船舶並應裝置雷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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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