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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253條

本規則所稱無線電信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單邊帶無線電話設備。 二、特高頻無線電話設備。 三、無線電話自動警報器。 四、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五、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 六、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 七、雷達詢答機。 八、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 九、船舶地球電臺。 十、漁船用無線電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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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