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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274條

收話機之性能與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靈敏度應在輸入信號低至二微伏時可產生二十分貝之信號噪音比。 二、各接收頻率均應預先調整完妥,配合發話機頻率同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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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