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設備規則 › 第275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275條

特高頻無線電話平時應由船舶之主電源供電,必要時得轉接由無線電報設備、無線電話設備或駕駛臺之備用電源供電,但應注意備用電源之容量是否足敷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74條看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第27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