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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315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定期檢查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以熟鐵製供貨物裝卸用之鏈(固定於吊桿之桿端拉鏈及永久固定於滑車者除外)、環、吊鈎、接環及轉環等依左表規定之期限施行韌化處理: ┌──────────────┬──────┬──────┐ │貨物裝卸零件名稱 │用於動力部分│用於人力部分│ ├──────────────┼──────┼──────┤ │直徑一二‧五公釐以下之常用零│六個月 │十二個月 │ │件 │ │ │ ├──────────────┼──────┼──────┤ │其他常用零件 │十二個月 │二十四個月 │ └──────────────┴──────┴──────┘ 二、鋼索及免予韌化處理零件之詳細檢查。如鋼索經檢視,在直徑八倍之長度內,鋼絲斷裂超過總數百分之十,或鋼絲磨損、銹蝕或有其他缺陷達百分二十以上者,應予換新不得繼續使用。 三、吊桿、桅柱、支索及座板與固定附件之詳細檢查。 四、絞機、起重機、吊貨機及其附屬裝置等之一般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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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