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設備規則 › 第316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316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特別檢查,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前條規定之檢查。 二、滑車插銷之拆卸檢驗。 三、絞機、起重機、吊貨機及其附屬裝置,經檢驗人員認為必要部分之拆解檢查。 四、貨物裝卸設備及其附屬裝置之整體,依第三章之規定施行保證荷重試驗,並於試驗後詳細檢查各部分。
AI 白話解釋
← 第315條看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第3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