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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 第316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316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特別檢查,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前條規定之檢查。 二、滑車插銷之拆卸檢驗。 三、絞機、起重機、吊貨機及其附屬裝置,經檢驗人員認為必要部分之拆解檢查。 四、貨物裝卸設備及其附屬裝置之整體,依第三章之規定施行保證荷重試驗,並於試驗後詳細檢查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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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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