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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 第68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68條
浮煙信號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耐水之外殼包封,使具防潮、防鏽之性能,其製造日期、製造廠商、有效期限等應於浮煙信號之表面詳予標示,並不得塗抹。 二、按照製造者之操作說明使用時,不致點燃爆炸。 三、外殼印有使用浮煙信號之清楚簡要說明或圖例。 四、平水時能以均勻之速率噴出極易見之彩色煙霧不少於三分鐘。 五、噴出煙霧期間,不噴出任何火燄。 六、在海浪中不致淹沒。 七、在水下一百公尺浸泡十秒鐘後,仍能繼續噴出煙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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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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