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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收取之裝卸費用,應依據主管機關核定之商港港埠業務費項目及費率上限內計收。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作業前後,應檢送裝卸載貨艙單及有關資料,報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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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