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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裝卸業績表、裝卸機具清冊,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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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