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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船舶理貨業者於貨物裝卸作業完工後,應以網路或書面申報,提供海關、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理貨表單及有關資料,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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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