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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船舶理貨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造具上月份營業報表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未送營業報表備查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補送,屆期未補送者,視同無營業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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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