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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18條

乙型船舶其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而未滿一○○公尺,且封閉船艛之有效長度在船長百分之三十五以內者,其乾舷應按附表二所列基本乾舷再加以依左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 7.5(1○○-L)(○.35-E/L) L 為船長,其單位以公尺計。 E 為本章第三節有關條款所規定之船艛之有效長度,其單位以公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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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