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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 第121條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21條
船舶之船深D,如小於船長之十五分之一時,其乾舷不予豁減。但舯部封閉船艛之長如超過船長L之十分之六、或具有一全通之箱艙、或有一長及艏艉之封閉船艛與箱艙混合連接構造者,該船之乾舷得按前條之公式豁減之。 前項規定之船艛或箱艙,其高度小於
第一百二十三條
規定之標準高度時,依前項規定之乾舷豁減值,應依照實際高度與標準高之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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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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