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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 第175條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5條
航行本國沿海蔽遮水域及內水之船舶,其舯部舷側甲板線、載重方框及載重標誌,依
第四十二條
、
第四十四條
、
第四十六條
及
第四十七條
規定辦理。 敞口式之船舶,其甲板線之位置,由航政機關核定。 僅在內水中航行之船舶,其舯部舷側載重標誌為甲板線及載重方框,該方框橫線之上緣,即為核定該船之最高載重線,無地帶及季節性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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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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