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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4條

航行本國內水之船舶,其載重線之勘劃,依本章規定,在其航程內,水流平緩無風浪危險者,航政機關得按其型式、構造及用途,將本章各條規定,酌予放寬,並依其強度勘劃載重線。但在任何情況下,其最小乾舷不得小於五十毫米。 敞口式船舶,無法適用本章規定者,航政機關得按其實際情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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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