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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1條

本規則用以計算乾舷所稱之乾舷船深,以D表示之,其單位為公尺,為船舯部模深與乾舷甲板緣板厚度之和。若乾舷甲板敝露部分覆有包板時,應再加以依左列公式計算所得之值。 T(L-S)/L T 為甲板開口以外敞露甲板包板之平均厚度。 S 為第一百二十四條所規定各船艛之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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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