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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 第2條
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2條
船舶運送業應於開始營運前,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 前項營運人責任保險範圍如下: 一、對船舶殘骸之清除及海洋污染之責任。 二、對船員或其他第三人造成之傷害或死亡之責任。 三、因碰觸固定或非固定物體等屬於第三人財產部分所負擔之損失賠償責任。 四、因碰撞或其他原因造成他船毀損之責任。 五、救助人命衍生之費用。 前項第二款每人死亡給付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營運人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額度以每一總噸位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但船舶登記總噸位不足四百者,以四百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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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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