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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3條

船舶運送業應於開始營運前三十日內,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契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但船舶運送業加入防護與補償協會者,得以加入防護與補償協會之入會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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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